廉政文化标语:廉政准则: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一、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六、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八、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九、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二、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十三、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十五、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六、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十七、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十八、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十九、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二十、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二十一、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二十二、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二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二十四、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