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社会契约论》后的思考
文/刘雅
在法律出现之前,我们使用合同。法律产生后,社会上的各种规章制度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这就是这个社会改变的原因。更紧密有序。我认为这是社会契约的必要。
阅读本书之前,请先检查作者和本书的写作背景。卢梭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作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开创者和浪漫主义文学派的开创者。当这本书创建时,它受到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但是当时贵族提倡君主制和众神,并且封建制度非常严厉,农民阶级受到了贵族的折磨。卢梭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阐述了他对“人民”以及人民之间平等与自由的论述。
一
第一卷的作者首先探讨了人类在社会秩序中的实际条件和法律可能性,并表达了他的观点,即作为一个自由的公民,他有义务研究公共事务并关心他的国家。人们天生自由,但是他们经常在政府的压迫之下,但是一旦人们能够摆脱束缚,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进行了描述。领导者和奴隶虽然自由地出生,但在奴隶制度下,就像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如果您没有勇气抵抗,那么您只能谦卑地成为奴隶,让君主制侮辱您。
就强人的产生方式而言,如果强权是形成权利的结果,则表明强权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能服从法律权力。通过奴隶制,它讨论了远古以来人们的自由受到严格侵犯。不论是与人对立还是与上级的对立,奴隶制和权利处于相对状态,奴隶制得以实现。荒谬不仅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奴隶制下的协议一点都不合理。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与作为集体的人民和领导人相比,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拥有更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内心只有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生命。在他眼里,这毫无价值。
但是,一旦寻求社会惯例,就可以凝聚许多人的力量,以克服困难带来的主要力量,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结合这些力量。就像作者在书中所说的:一个人以自己和他的全部优势被置于公共福利的最高指导之下,我们接受社区中的每个成员都是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当我们能够产生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之后,就会出现不同的身份,例如城市国家,国家,主权,人民和公民。即使我们有许多不同的身份,我们也可以一起克服困难的抵抗。主权的出现,社会逐渐成为一个社区,当一个集体成员受到他人侵犯时,集体的其他成员当然会为他站起来,因为他们是集体,损害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惯例,任何拒绝遵守一般意志的人都必须被迫遵守一般意志,只有当主权者存在时,这种社会惯例才是合理和有效的,会因某些坏事而被滥用。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道德一直处于历史舞台上,义务和权利在人们心中占有重要地位,道德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自由只有遵守人类制定的法律。在本卷的最后,通过比较第一租户所享有的权利和最强财产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并没有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了他们自己合法地享有财富。 。将拥有权转化为物权,并享受拥有权。本卷主要讨论的是,尽管人与人之间由于自然而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但它们仍然存在于法律和道德上。它们在社会制度的保障下都是平等的,这说明在社会制度下存在法律和道德的必要性。
贰
第二卷的开头表明,总的意志对于形成公众幸福是必不可少的。当然,个人利益必须存在于社会秩序中,但这恰恰是因为许多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社会之间也存在差异。联系。在这一点上,主权至关重要。主权不可分割。它分为力量和意志,即主权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主权不是分开存在的,它是最高意图的执行。而且,总的意志并不总是正确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时,通常会产生共同的意志。共同意志和共同意志是不同的。公众将专注于公众。公众利益和众益关注私人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产生派系,才能构成普遍意志。普遍意志是行使主权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主权。如本文所述,我们必须确定主权权利的界限,并适当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主权的权利。公民天生具有自由,尽管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但他们可能不会接受君主的不合理要求。
关于生死权,该书说,人民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但每个人都有行使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做一些冒着生命危险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没有发生,如果这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生活终归是自由的。由于社会惯例,每个政治实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相信上帝是神圣的,但如果只有上帝,那么维持社会秩序还远远不够。因此,法律的存在需要公约,法律将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但是什么是法律?很难解释。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其宗旨是普遍的。关于法律,立法者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立法者在全国各方面都是非凡的人物。他们应该从每个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社会秩序,主权,法律和立法者外,最重要的是人民。人民是建造房屋的砖头。没有人民,我们的集体将不再存在。就像人类是平等的一样,每个人在大自然的影响下都会有不同的特征,因此每个人对法律的接受也不同。不用说,有些人会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中也有一些人永远不愿意承认法律,甚至不能容忍别人消除自己的缺点以消除它们。
同一法律不能适用于这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习俗和习惯,不同的法律会引起人民之间的矛盾和差异。为了建立更好的政府,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和有利的制度。所有立法制度的终极幸福可以归结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所有个人依恋都会削弱民族社区的相当大一部分;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就不会存在。关于自由,人民自由生活,我们可以在不侵犯国家利益和主权的人的统治下自由实现我们的合法权利。对于现任当局或立法者而言,平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的出生都不同,具有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个性……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合理的法律。它不影响强者的自由,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是平等的。为了规划整体秩序或使公共事务尽可能地具有最佳形式,需要考虑各种关系,因此将产生各种法律。
从当今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已经形成了具有不同部门法律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加严格,才能在各个方面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阅读完本书之后,不可能说您可以完全理解它,因为本书中有很多事情是作者无法清楚理解的。这种哲学思想只能被深刻的经验所渗透。
对我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生活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的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国家利益当然是主要问题。我们在和平时期享有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拥有言论和结社自由。当然,我们还有责任保护国家的尊严。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意味着要做什么,而是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始终处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以前的社会契约和当前的社会规则始终保证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在不断完善。只有当人性受到社会规则的限制时,它才能抑制内心深处的欲望,并使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从我们自己开始,并坚持社会规则和制度。我认为这是社会契约论。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事情,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完全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