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波斯人信札读后感
新波斯书信(之一)
我一口气读完了《新波斯书信》,这真的很敏锐,也尖锐地批评了当今中国社会改革时期正在发生的奇怪的法律现象。我还谈到了中国古代历史。法律和社会的起源。
那些阅读过孟德斯鸠的《波斯人的信》的人都知道,这本书的书名由来是完全相同的。 “波斯字母”出版于1721年,可以说是孟德斯鸠的著名作品。孟德斯鸠以本书中的一封信的形式,借用了两位波斯人的口述,对当时的法国社会进行了详尽的观察和出色的批评。这正是几位作者在讨论中国法律概念时试图达到的“新波斯文字母”的含义。作者在给读者的信中写道,这本书是为那些愿意探索社会问题,勤于思考并勇于批评的人们而写的。
这本书有十一个字母。这封信的内容几乎涵盖了中国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许是因为这封信是用法国年轻人的口吻写的。作者巧妙地使用了这种身份。我们中国学者对西方社会对人间诉讼的批评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和反击。他以一种完全摆脱在传统汉语教育中赞扬传统文化的方式,用西方青年的语气客观地指出,必须改变那些没有权利意识的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深刻的反思和批评。更确切地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基本上将法律视为压制手段和暴力手段的国家,这种文化认为权利高于法律并且可以管辖法律。怎样才能独自建立法律体系?
爱是深沉的,痛苦是尖锐的,言语是尖锐的。同时,我也感到作者渴望改变中国。
就我个人而言,这本书对我来说意义非凡。至少我认为这不仅是空谈,而且还通过实例和论据来逐步概述我们在中国的法律变化概念。
新波斯书信(二)
就我个人而言,这本书对我来说意义非凡。至少我认为这不仅是空谈,而且还通过实例和论据来逐步概述我们在中国的法律变化概念。
该书提到中国古代法律是否得到发展,中国是否存在法治以及我们经常讨论的其他问题。作者一一给出答案,指出古代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然后在文化差异领域进行了拓展。碰巧的是,我读完了这本书,读了Tong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历史写成的。我叹了一下作者的精湛技巧,发现这两本书有很多共同之处。在某些问题上,观点和观点是相同的。只有当我上网时,我才知道梁志平教授非常喜欢这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而且他在阅读后也写了一些想法。也许正是这本书给梁志平带来了启迪。
本书中有许多非常令人兴奋,敏锐而有力的论述。关于中国是否已经实施法治,它给出了以下答案:中国从来不是法治社会,因为中国的法律只是国王的工具,可以随意控制。而且,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确实非常薄弱。先秦时代的法家所强调的“ Fa”是什么?我们称之为社会监管者吗?几千年来,在中国古代国家,真正被视为秩序的支柱的不是法律,而是仪式,或更确切地说是仪式法。
尽管这是20多年前的观察,但经过这么长时间,书中描述的现象根本没有改变,也没有太大改变,我感到有一种阻碍感。
特别是书中关于中国“请愿制度”的观点确实完全荒谬。从中国的“请愿制度”的表面看,这种制度似乎赋予了公民大量的权利,实际上,它甚至不是一种权利。 ,因为这种个人越级上诉没有法律依据。这不是司法程序,因此没有法律保证,很难做到完美。
我不禁认为,在中国,解决问题通常不是法律而是政策。但是,政策毕竟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并且没有稳定性。人们能否解决问题有很多运气。颁布者通常是有权力的高级官员。从这里,我们当然可以看到人格的重要性,但权力的重要性。
阅读整本书后,我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代中国社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对一些问题也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幸运的是,我后来阅读的《中国法律与社会》补充了我对中国的理解。古代法律史的不足之处,在本书中我不确定的观点,在Qu同祖的书中找到了确凿的论据。令人欣慰的是,我已经获得了王小波所说的思考带来的智慧和理性。我感到可悲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进步需要逐步进行,但幸运的是,它仍在向前发展,因为许多人没有放弃希望。 。
新波斯书信(三)
孟德斯鸠写了《波斯人的信》,模仿了孟德斯鸠的写作技巧,从外国人的角度评论了该国目前的法律状况。作者之所以这样写,可能是因为我国目前使用的法律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且是根据正确的西方法律思想客观地评估了我国进口法律的使用,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 “不断变化的法律观念”是指本书的主题。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诞生并改变了,但是法律概念仍然是传统观念,并不适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困境源于此-西方法治建设法扭曲了法律思想的真实含义,导致成文法与有效法并存的尴尬局面。在总结了这一结论之后,本书的作者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追查了原因,研究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从该文化中衍生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并与西方法律诞生的历史过程相关。比较历史和文化,()揭示了中国制度和西方制度建设失败的原因在于中西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完全不同:中国以“仪式”为社会秩序的核心,以惩罚为工具,强调个人义务。 ,低估个人权利的责任观;西方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具有很强的权利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法律原则和法规相同,但用户的想法不同,其效果也会非常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效果。法律是思想的产物,诸如书写和执行程序之类的法律媒体是法律的实体形式。与技术和设备不同,仅介绍有形的物理形式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可以正确使用。要发挥法律公正和正义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我们必须有正确的法律概念(强调个人权利,真正的公正和正义)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