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1.生活是自由的,但总是束手无策。
2.权力并不意味着权利,只有法律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失去了锁链中的一切,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喜欢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喜欢他们的环境一样。 ...
4.立法的力量应始终倾向于维护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通常倾向于破坏平等。
5.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是人们自己却总是看不到幸福是什么。
6.为了防止社会惯例成为一纸空文,它自然包含这样的规定-只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有效-任何拒绝服从公众意识的人,社会必须等同于他对公众的服从。公章。
7.一种可以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约束人,在没有争论的情况下说服人的权威”是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也是公民订立合同的真正保证。
9.人们天生自由,但往往被束缚。以为自己是所有人的主人,他比其他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身体的唯一动力。身体只能依法行事和被法律感知;没有法律,建国就只是没有灵魂的身体。尽管存在,但它不能起作用。因为每个人都遵守大意,这还不够。为了服从一般意志,必须知道一般意志。因此,有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君主对一个主题的要求比对另一个主题的要求更高,那么事情将变得个体化,他的权力将不再有效。
12.社会治理应仅基于这一共同利益。人们总是想获得快乐,但人们并不总是清楚地看到快乐。
13. **绝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中,个人和个人绝不具有作为人甚至公民的资格。只有凭士兵的资格,他们才有机会成为敌人。一个国家只能使其他国家成为敌人,而不是人民。
14.当人们被迫服从从而服从时,他们做正确的事。但是,一旦人们能够摆脱束缚并摆脱束缚,他们就会做得更好。
15.科学的最大问题是找到一种使法律凌驾于人之上的方法。这个问题和将圆变成几何形状的正方形一样困难。
16.人性的第一定律是维持自己的生存,人性的第一个关切是自己应得到的照顾;一旦一个人达到了合理的年龄,他就可以自己判断维持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从此刻起他就成为了主人。
17.身体有能力生存和生存。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赋予其行动和意愿。因为形成和组合**实体的行为并不能确定**实体应如何维护其自身的存在。
18.由于没有人拥有自己的自然权威,又没有力量产生任何权利,因此只剩下协议成为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19.国王离支持他的臣民还很远,但只能从臣民那里获得自己的生命支持;国王只能从臣民那里得到自己的生命支持。用拉贝莱的话说,国王不能没有一切。的确,臣民在展示自己的身体的同时,还以国王也要夺取其财产为条件吗?
20.真正的自由不是在做什么,而是在做什么。自由不仅在于实现一个人的意志,而且在于不屈服他人的意志。
21.每个人天生自由平等。他只为自己的利益转移自由。整个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子的爱心足以偿还父亲对孩子的照顾。但是在乡下,领导者对他的人民没有这种爱,所以下令取缔命令的乐趣被取代了。
22.美德和邪恶这两个术语是基于集体的概念,只能通过人与人之间的频繁接触才能产生。
23.只要人们不服从并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停止服从;因为最强的人总是合理的,所以问题只是如何使自己最强。但是,通过强制终止可以消除这种权利是什么?如果必须使用武力使人们服从,人们就不必按照自己的义务服从;因此,只要人们不再被迫服从,他们将不再有义务服从。可以看出,“权利”一词并没有增加任何新内容。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24.由于主权不过是行使公共意志而已,它永远不能转移;由于君主只是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代表;可以转移的是力量,而不是意志。
25.之所以说法律的客体始终是普遍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主体的共同体和抽象行为,而不是个人和行为。因此,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不能明确地将这种特权授予任何人。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多个级别,甚至规定每个级别的资格和权利,但它无法指定个人属于哪个级别。 ;法律可以建立王朝和世袭的继承体系,但不能选择国王和王室。简而言之,立法权中没有与单个客体相关的功能。
26.即使最强的人也永远不会强大到永远成为主人,除非他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产生最强大的权利。力量是一种身体力量,我看不到力量的作用会产生任何道德。
27.如果强大的统治者创造了第一个奴隶,那么奴隶的怯ward总是使他们成为奴隶。
28.人类分为牛群和绵羊群。每个羊群都有自己的领袖,领袖保护他们吃东西。所有在奴隶制下出生的人都是天生的奴隶。
29.一旦法律失去权力,一切都将无望。只要法律不再具有权力,所有法律事物都将不再具有权力。
30.亚里斯多德在他们面前也曾说过,人们自然不是一律平等的,但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而另一些人则天生就是统治者。亚里斯多德是对的,但他把结果归结为原因。在奴隶制下出生的每个人都是作为奴隶出生的。这无法确定。
31.权力不构成权利,人民只能服从法律权力。由于没有人拥有对自己的种类的任何自然权威,并且由于力量不产生任何权利,因此只剩下协议成为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意志的行为。充其量是明智的举动。从什么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义务?
32.投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不是意志的选择充其量只是个聪明的举动!
33.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不必问为什么人们既自由又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愿的记录。法律不过是社会融合的条件。遵守法律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构成社会的只有构成社会的人。
34.我们可以说野蛮人不是邪恶的,因为他们不知道有什么好处。因为阻止他们行恶的既不是知识的进步,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是情感的和平与邪恶的无知。
35.要承认一块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土地尚未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据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的数量;第三个人拥有这块土地的依据不是空虚的仪式,而是劳力和辛勤的工作。这是没有法律依据时所有权可以被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36.当我说法律的客体始终是普遍的时,我的意思是法律仅考虑主体和抽象行为的共同体,而不考虑个人和行为。我们不再需要问谁应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共意愿的行为;我们不需要询问君主是否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该国的一员;法律是否会不公平,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平。
37.自由的自由远远超过自然的自由。因此,已经产生的自由状态是所有人类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确切地说,这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38.当人们被迫服从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对了。但是一旦他们能够摆脱束缚并打破束缚,他们就会做得更好,因为人们是基于他人剥夺自由的基础上的。恢复自由的权利相同,因此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就没有理由享有自由。
39.由于没有人在面对相同种类的东西时具有自然权威,并且由于权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因此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只是合同。
40.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承包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您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与某些冒险甚至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必须依靠他人来保护自己的生命,那么当需要保护他人的生命时,他就必须献出自己的生命。公民自己也不应判断法律要求他承担何种危险。君主对他说:“你将为国家而死”,他应该死;因此,他始终享受安全,因此他的一生不是大自然的纯天然恩赐,而是一种乡村有条件的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