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1.我们可以说野蛮人不是邪恶的,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有什么好处。因为阻止他们行恶的既不是知识的进步,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仅仅是情感的和平与邪恶的无知。
2.社会治理应仅基于这一共同利益。人们总是想获得快乐,但人们并不总是清楚地看到快乐。
3.自由自由远远优于自然自由;因此,已经产生的自由状态是所有人类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确切地说,这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4.由于没有人拥有自己的自然权威,由于力量不产生任何权利,因此只剩下协议成为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5.奴隶失去了锁链中的一切,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喜欢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喜欢他们的环境一样。
6.每个人天生自由平等。他只会为自己的利益转移自由。整个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子的爱心足以偿还父亲对孩子的照顾。但是在乡下,领导者对他的人民没有这种爱,所以下令取缔命令的乐趣被取代了。
7.人性的第一定律是维持自己的生存。人性的第一个问题是自己应该得到的照顾;一旦一个人达到了合理的年龄,他就可以自己判断维持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从此刻起他就成为了主人。
8.法律是身体的唯一动力。身体只能依法行事和被法律感知;没有法律,建国就只是没有灵魂的身体。尽管存在,但它不能起作用。因为每个人都遵守大意,这还不够。为了服从一般意志,必须知道一般意志。因此,有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客体始终是普遍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主体的共同体和抽象行为,而不是个人和行为。因此,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不能明确地将这种特权授予任何人。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多个级别,甚至规定每个级别的资格和权利,但它无法指定个人属于哪个级别。 ;法律可以建立王朝和世袭的继承体系,但不能选择国王和王室。简而言之,立法权中没有与单个客体相关的功能。
10.如果强大的统治者创造了第一个奴隶,那么奴隶的怯ward总是使他们成为奴隶。
11.即使最强的人也永远不会强大到永远成为主人,除非他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产生最强大的权利。力量是一种身体力量,我看不到力量的作用会产生任何道德。
12.我说过,法律的目标始终是普遍的。我的意思是,法律只考虑主体和抽象行为的共同体,而不考虑个人和行为。我们不再需要问谁应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共意愿的行为;我们不需要询问君主是否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该国的一员;法律是否会不公平,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平。
13.亚里士多德曾在他们面前说过,人们自然不是一律平等的,但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有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亚里斯多德是对的,但他把结果归结为原因。在奴隶制下出生的每个人都是作为奴隶出生的。这无法确定。
14.要承认一块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土地尚未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据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的数量;第三个人拥有这块土地的依据不是空虚的仪式,而是劳力和辛勤的工作。这是没有法律依据时所有权可以被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15.权力并不意味着权利,只有法律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16.如果君主对一个主题的要求比对另一个主题的要求更高,那么事情将变得个体化,其权力将不再有效。
17.科学的最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方法。这个问题的难度可与将圆形变成几何形状的正方形的问题相提并论。
18.鉴于生命具有生命力和生存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赋予它行动和意愿。因为形成和组合**实体的行为并不能确定**实体应如何维护其自身的存在。
19.强制投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不是意志的选择。这充其量是明智的行为!
20.由于没有人在面对相同种类的东西时具有自然权威,并且由于权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因此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只是合同。
21.国王离支持他的臣民还很远,但只能从他的臣民那里获得自己的生命支持。用拉贝莱(Rabelais)的话说,国王不能没有一切。的确,臣民在展示自己的身体的同时,还以国王也要夺取其财产为条件吗?
22.权力不构成权利,人民只能服从法律权力。由于没有人拥有对自己的种类的任何自然权威,并且由于力量不产生任何权利,因此只剩下协议成为世界上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意志的行为。充其量是明智的举动。从什么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义务?
23.当人们被迫服从和服从时,他们做对了。但是一旦人们能够摆脱束缚并打破束缚,他们就会做得更对,因为人们基于别人剥夺自由的基础。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权利相同,因此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就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自由。
24.为了防止社会惯例成为一纸空文,它自然包含一条规定,只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有效-任何拒绝服从公众意识的人,社会必须等同于他对公众的服从。公章。
25.立法的权力应始终倾向于维护平等,因为事物的权力往往倾向于破坏平等。
26.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这是公民签订合同的真正保证。
27.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之外也没有任何人。不必问为什么人们既自由又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愿的记录。法律不过是社会融合的条件。遵守法律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构成社会的只有构成社会的人。
28.由于主权不过是行使公共意志而已,它永远不能转让;由于君主只是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代表;可以转移的是力量,而不是意志。
29.当人们被迫服从从而服从时,他们做正确的事。但是,一旦人们能够摆脱束缚并摆脱束缚,他们就会做得更好。
30.只要人们不服从并可以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停止服从;因为最强者总是有道理的,所以问题只是如何使自己最强。但是,通过强制终止可以消除这种权利是什么?如果必须使用武力使人们服从,人们就不必按照自己的义务服从;因此,只要人们不再被迫服从,他们将不再有义务服从。可以看出,“权利”一词并没有增加任何新内容。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31.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承包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您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与某些冒险甚至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必须依靠他人来保护自己的生命,那么当需要保护他人的生命时,他就必须献出自己的生命。公民自己也不应判断法律要求他承担何种危险。君主对他说:“你将为国家而死”,他应该死;因此,他始终享受安全,因此他的一生不是大自然的纯天然恩赐,而是一种乡村有条件的恩赐。
32.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是人们自己却总是看不到幸福是什么。
33.真正的自由不是在做什么,而是在做什么。自由不仅在于实现一个人的意志,而且在于不屈服他人的意志。
34.美德和邪恶这两个名词是基于集体的概念,它们只能通过人与人之间的频繁接触而产生。
35.人们天生自由,但到处都是sha锁。认为自己是其他所有事物的主人的人比其他任何事物都是奴隶。
36.一旦法律丧失权力,一切都将无望。只要法律不再具有权力,所有法律事物都将不再具有权力。
“社会契约论”概论
社会契约论(法语:Du Contrat Social,也翻译为“民事协议论”,即“权利原则”)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在1762年(吴仁年)撰写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于人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它对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的绝对权力的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18世纪末为争取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和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而产生了影响。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和两国的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像约翰·洛克一样,卢梭相信民主的力量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善的社会受人民的“公共意志”(一般意志)控制。尽管他没有定义如何实现此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表机构通过讨论充当立法者。产生公众意愿。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达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权威,“我天生自由,但无处不在。”他说的**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了自然自由,获得了契约自由。在参与民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并将其转移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
尽管卢梭比其他形式的慈善组织更爱慈善,但他含糊地表达了这一点。他指出,**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着公共意志,这必须对整个社会有益;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应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群形成这一意愿的公民。他认为,该国应保持较小的规模,给人民更多的权利,并使民主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中发挥积极作用。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支持公众意愿。如果君主违背了公共意愿,那么社会契约将被摧毁;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民主形式和统治者的权力,包括以暴动方式违反合同的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