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之一)
尽管卢梭一直谦虚地相信“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他之前曾公开从事过然后放弃的全长论文的摘要。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在西方近代史上是一部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书首先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法制和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破烂的书。 1762年,卢梭的著作一经出版便被取缔,并在日内瓦和巴黎公开烧毁。官员和教会人物也批评了这本书,甚至是同期的伟大哲学家和作家。二太也对这本书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针对君主制的民主政治革命的爆发,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可以说卢梭是唯一不敢让国王控制主权的政治理论家。有人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即“社会契约论”的出现在政治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推翻了国王的王位,消灭了君主的幽灵,新的主权学说震耳欲聋,令人耳目一新。 ……这使被压迫的人们醒悟到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如此好评的书,我只能说在暑假里我读了几次表面书,我也不敢说我理解这本书的本质,只能说我的肤浅见解。
卢梭的书可以说是从两个方面写成的,一个是民主,另一个是法律制度。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深入论证,还提出了本书的核心问题,即法律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说到这一点,我想谈一谈我对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治权威,而应解释为政治合法性和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政治权威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状态中。根据卢梭著作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存在理想的合法政治权威。卢梭在这个问题上提到了另一位思想家和法学家格罗蒂乌斯的理论。在书中,他解释了法律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如下所示:政治权威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在获得合同自由的过程中形成。在参政过程中,只有当每个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并将其转移给整个集体时,人民才能获得平等的合同自由,政府才能获得合法的政治权力。
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是否对民主和法律制度有很多奇妙的想法。首先,关于民主问题,卢梭的书主要分析和解释了直接民主。在这里,我们不要谈论卢梭间接民主观点的局限性。我们仅从卢梭对直接民主的描述和卢梭对民主的欣赏开始,这表明卢梭对民主具有先进的理解和独特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是指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的最初形式,也是最容易被认可的民主。卢梭在他的书中描述了民主:从严格意义上讲,民主这个词从来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也永远不会存在。多数统治和少数统治违背自然秩序。我们无法想象人们会无休止地开会。由此可见,卢梭对民主的理解是非常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整的民主国家不可能出现。卢梭的民主观点基本上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相一致。它的先进性在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权力限制,公民身份等。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的精英民主和大国对平民缺乏民主理解。这些基本原则或思想已逐渐发展成为当今民主建设必不可少的思想基础。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对现代民主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尽管现实中的代议制民主可以基本满足当前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但仍然存在各种缺陷。卢梭在书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只能代表“共同意愿”,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公共意志”。头脑只是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不一定是正确的,而一般意志可以更好地代表公众舆论,这是正确和坚不可摧的。如果说现代代议制民主是直接民主的进步,那么它仍然继承了卢梭的基本民主理论,只是改变了民主的实现形式,使民主的运作更加现实,从而弥补了直接民主。缺乏执行。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望。他使我们意识到,实现完美民主的道路是无止境的。真正的民主很难成功实现。我们能做的是继续在祖先和实践的理论基础上继续努力,希望民主的荣耀最终将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卢梭对民主的理解仍然是理想的,则存在许多缺陷,那么卢梭的法律思想必须更加实用和合理。正如书中所述,卢梭对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理解,“社会惯例为政权带来了生存和生命;而立法则带来了意志和行动能力。”具有社会契约的社会必须是社会。法治社会。只有这样的社会才能拥有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有很多限制,以确保社会的有序运作和公众意志的正确表达。卢梭对法治的了解首先始于宪法的制定。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概述了该国的机构,在该机构中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这反映了卢梭对权力分立的意识,即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在现代中国也适用。不仅是宪法,而且还有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卢梭担心滥用权力最终会导致以权力取代公共意志,因此对立法者的要求几乎是苛刻的。卢梭对权力的理解是敏锐的。卢梭解释说,权力意味着强者的意志得到体现。谁强,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大的权力下,弱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我们如何在法治下建立健全的社会呢?除了分权的思想外,在本书第二卷的第12章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卢梭对理想法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规划整体秩序的“政治法”,即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和权力的“民法”,制裁所有法律的“刑法”,以及“习俗和风俗”刻在公民的心中。第四部法律被称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并称其“每天都在获得新的权力;当其他法律老化或死亡时,它可以使那些法律复活或取代那些法律,并且可以维持一个国家的创造精神。的权力可以被不知不觉地由习惯的权力所取代,根据目前的理论,第四种法律可以被视为习惯法和现代法的渊源之一。我不是很了解卢梭为什么如此崇尚第四部法律。经过深思熟虑后,我了解到卢梭重视第四部法律的民族文化,第四部法律是每个国家最独特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确实是一本很难理解的书。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他通过对贵族,奴隶制和民主的分析来讨论政治理论。他还讨论了战争,政府和法律的理论。 ,公众将讨论不同领域法律政治权威的存在。我受自己的知识所限制。在阅读本书时,我搜索了许多信息,发现许多学者对卢梭的观点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指出了卢梭思想的诸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的文章的理解,我感到我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得到了加深,同时我知道,没有一个思想家的理论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阅读时必须敢于质疑权威理论,并且必须从辩证法的角度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有必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每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所生活的真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可能是美丽的,也可能是简单的,但是当您阅读作者时,它们一定充满感动。那感动是灵魂的共鸣和无与伦比的魅力。当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我非常感动。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二)
客观地说,卢梭的工作将西方社会从以个人“自我”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转变为以社会科学为基础的集体合同形成的“大自我”结构,从而完成了西方社会的发展。领导小组任务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本书的理论基础上,它引领了西方社会的飞速发展,并在过去的200年中一次又一次的飞跃。
西方的发展道路是:耶稣基督之神的“大我”-挣扎中的个体“小我”-社会化的“大我”
1.在耶稣基督神的“伟大自我”时期,物质水平很低,个人只能团结生存。
2.在个人与个人“自我”斗争的时期,物质获取进入间接获取阶段,个人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在“自我”社会化时期,大多数人意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性和间接获取的多样化,形成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在这本书中,卢梭在没有认真对待家庭(中间自我)的情况下,承担了家庭(中间自我)对社会的影响。对社会化“自我”的向往,卢梭是否忘记了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家庭(中间自我)?在东方的社会话语中,家庭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让我们看一下东方的发展道路:泛神论,圣贤和佛教(大自我的理论,中自我的表现)-家庭,氏族斗争(中自我)-个人斗争(个人自我)
1.在泛神论,圣贤和佛教(个体)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灵为家庭成员的生存而崇拜和努力。由于不是针对个人的,因此没有明确统一的信念。
2.在家族与氏族(中间自我)的斗争中,间接物质获取的差异使个人有可能为家族与氏族而战。
3.在个人奋斗时期(自我),我们正在摆脱家庭和家族的束缚,努力发展个人的物质发展。我们看到了当前中国的“自我”趋势。
有趣的是,西方家庭理论中“自我”的缺失实际上是西方最大的社会问题,东方社会中“大自我”的缺失也是东方社会四处分散和缺乏的原因。 “自我”的存在使得难以控制西方经济力量。对东方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西方经济的冲击,我们应该形成“大自我”,用脆弱的“自我”肩膀应对,匆匆度过。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三)
我曾经以为卢梭是双重身份。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的早期文章“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曾获奖,可以回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是否改善了人们的行为和道德。卢梭的朋友狄德罗(Diderot)建议他回答“否”,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赢得。最后,不管动机是什么,卢梭在本文中的回答是“科学和艺术的复兴并没有改善人们的行为和道德”。
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写道:“在艺术形成我们的风格并教我们使用一种人造语言的情感之前,我们的时尚是庸俗的,但却是自然的;从行为差异可以一目了然。那时,虽然人性不一定完全好,但人们很容易彼此了解,因此他们可以找到自己的安全;我们不再拥有这种“能够感受到其价值的优势是他们可以掩盖各种邪恶。”
但是,从历史资料中可以发现卢梭本人非常热爱文学和音乐。他写过音乐作品和音乐理论,希望能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经写过一篇名为“我喜欢音乐”的小文章。
卢梭真的是骗子吗?如果他是这样的人,那么对“社会契约论”的见解的动机是什么?
在撰写《论社会契约论》之前,卢梭还写了一本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这本书中,他将人类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的(身体的)不平等,这是由于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智慧或思想的性质的差异引起的;第二类是精神上的(政治上的)不平等是由协议造成的。第二类不平等包括某些人因伤害他人而享有的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中,我认为卢梭实际上是针对上述两个不平等现象设计了自己的理想惯例。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要破坏自然的平等,而是要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物质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的目的是维护“承包商”,以便他们不会因为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智慧或思想性质的差异而在现实中遇到不平等。
其次,他认为要改变精神上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就必须改变过去的协议方法,“设计一个人类集体,利用集体权力保护每个人及其财产。在这种集体中,尽管个人与整体联系在一起,它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仅服从自己的意愿。
简而言之,我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必须是所有契约者生存的自然(生理)保证。另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在精神(政治)方面干预个人的意愿。
得出这一结论后,我认为再次阅读《论科学与艺术》具有新的口味。在卢梭(Rousseau)居住的18世纪法国社会中,凡尔赛宫的王室风范主导了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讨厌艺术。明确地说,他讨厌皇家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如今,更精致的研究和更精致的品味已使取悦艺术成为一套原则。我们的时尚普遍存在着邪恶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似乎都在同一个模子中。伪造,礼节不断迫使我们。“另一方面,卢梭对音乐和文学的热爱源于他对朴素和自然的追求。他讨厌在精神统治下的那些艺术,并且渴望在大自然中抒情地唱歌。
因此,我认为卢梭不是双重身份。他对艺术和政治的观点是融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来自卢梭对社会的整体理解和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不平等分为自然(物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一方面,他认为人们不应在精神上受到统治(艺术不应被样式化或假装)。另一方面,他认为应该使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的自然不平等(生理),以保护人们的灵性。水平可以坚持自然。
因此,我认为它是该时代任何特定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状况不可分割的整体。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导致特定的文化条件;社会对文化的理解也必须反映社会对经济和政治的态度。
从18世纪欧洲社会的百科全书混乱到现在,艺术的面貌已完全改变。概念艺术和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观念已经反复成为社会思想的先锋。我认为,艺术变化的背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的深刻变化。
我想到一个学习景观设计的朋友。他曾经向我抱怨说,中国园林设计追求的简单风格主要是模仿西方的现代简约风格。但是实际上,我们没有基础。从几百年前的欧洲豪华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到如今的简约主义,这是数百年来的逐步变化。我们不了解这条精致而简单的字句背后的悠久历史,而只是基于样式的简单模仿。这必须是肤浅和正式的。
我认为这种无奈的抱怨实际上反映了其背后的当前社会状况。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路径与欧洲完全不同。我们对欧美时尚风格的模仿反映了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对此背后的全面模仿。难题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应该模仿的。正如我的朋友所说,我们不了解这条精致而简单的字句背后的深刻历史,而只是基于样式的简单参考。这必须是肤浅和正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当我们阅读卢梭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寻找导致现代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合同,而是在阅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并反思他整个社会的观念。 。卢梭告诉我们,社会惯例是基于人性(生理)的基本保证,社会惯例不能干扰个人的精神(政治)意愿。我认为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都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道路寻求现代化。
那么,我们的社会是否彻底读过卢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理论在中国有多少?
我想到了几天前从日本回来并谈论日本当前文化发展的一位朋友。有人认为,各种各样的奇怪甚至凌乱的事情作为职业正在认真对待,而且做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么奇怪,都会有相应的事情要满足(例如为宅男动漫和咖啡店而创建的午夜)。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要旋律艺术的色彩很浓,主流和非主流的旋律都很浓郁。
尽管在这种当前的文化差异中没有对与错,但我认为仍然可以理解,我们的社会尚未了解卢梭。因为如果我们了解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提到的某种惯例,那么我们的社会应该在文化上处于没有主流或非主流的状态。既然文化就是这样,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也应该如此。
卢梭说:“我们渴望自由,但我们处于束缚之中。”也许我们应该对承载历史力量的束缚有更深的了解。